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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得补偿房屋,离婚时我能否分得相应份额?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于:2015/11/17 11:02:48   点击:

周智梅:6年前,经人介绍我认识了宋朋程,半年后我们结婚。他家是本市近郊的农民,家里有一套5间平房的院子,其宅基地是他爷爷奶奶(目前均已去世)留下的,我与老公婚后与其父母住在一起,我们俩人住其中两间。

  婚后,我生了个儿子,目前已经两岁多。近日,我们这边要拆迁,与拆迁办协商后我们全家可得到三套拆迁补偿房屋,公婆表示这些房产要分别落在我公公、老公和儿子的名下。我私下与老公商量,希望他名下的那套房产也加上我的名字,他以婆婆不同意为由予以拒绝。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以后我与老公离婚,他和我儿子名下的两套房产,我能分得相应的份额吗?

  武丽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被征收人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关于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若安置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价,被征收人应补足差额价款,相应的,被征收房屋价高的,高出部分由房屋征收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您咨询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首先,因被征收房为您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因而与被征收房等值的房产亦为您丈夫的个人财产;其次,如果您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安置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用于补足差价的房款应为周女士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就补足房款部分及相应部分的市场收益主张所有权;最后,若在安置时获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费用,应为您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您可以主张一半份额。(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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