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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少年司法之再造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于:2015/11/17 11:25:38   点击:

 王菲

1899年4月,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当年7月1日,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少年法院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的库克郡成立,少年司法制度正式诞生。此时,遥远东方的中国正处于“两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迫于内忧外困,不能再因循不变固守传统,1907年10月清政府被迫颁布修订律例上谕,正式启动变法修律,开启了清末民初“少年司法”的历史性再造。

一、西风东渐为中国近现代少年司法再造奠定了思想基础

1840年鸦片战争清政府战败,被迫打开国门,从被迫到自觉开始向西方学习,逐渐经历了夷学—西学—新学的观念转换。正如学者熊月之所言,晚清时期的中国学习西方,是沿着“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阶梯拾阶而上”。

伴随西风东渐,传统社会的幼小群体逐渐引起社会关注。早在1897年,《利济堂学报》就刊登了一则日本拟兴办感化学校的消息。1902年《大陆》杂志介绍了“美国之恶青年教育法”,讲述了美国纽约少年避罪院、少年院、感化院、少年裁判所,以及伊利诺伊州、马萨诸塞州少年法院的情况,评价其为“儿童之救济保护所不可缺”。

与此同时,感化制度、少年犯罪及其法律规定陆续通过译介进入中国。1905年《教育世界》《蒙学报》报道了德国的少年犯罪及法律规定,1906年学者汤化龙翻译了日本刑法学家小河滋次郎的《不良少年感化制度》,1908年的《浙江教育官报》甚至细致地介绍了欧美国家对感化不良少年的国库之支出。时人观察其他国家少年司法做法时,已发出“爱护国民为何如也”的感慨,这些言论为近现代少年司法再造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清末修律为少年司法再造提供了理念引领和制度设计

修律大臣沈家本完成《大清新刑律》草案后,曾上奏朝廷详细说明修律的宗旨、内容。他将“惩治教育”列为修律五大原则之一,提出了与旧律不同的少年司法思想和刑罚理念,表达了对刑罚功能的重新认识,流露出刑罚的谦抑性。“夫刑罚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监狱,熏染囚人恶习,将来矫正匪易。如责付家族,恐生性桀骜,有非父兄所能教育,且有家本贫窭无力教育者,则惩治教育为不可缓也。”

沈家本明确提出,仿行西方做法,“兹拟采用其法,通饬各直省设立惩治场。凡幼年犯罪,改用惩治处分,拘置场中,视情节之重轻,定年限之长短,以冀渐收感化之效。明刑弼教,盖不外是矣。”西方的少年司法制度正式诞生8年后,借助清末修律的历史契机,中国少年司法再造顺势而出,“惩治教育”的理念经立法得以确立,并且得到朝廷地方官员的认同。时任山东巡抚的袁树勋就此明确表达草案是“由峻刑主义到博爱主义”;东三省总督徐世昌更是认为,立法之宗旨“大抵以生命为重”“以人格为最尊”。

但近现代少年司法再造的初步制度设计并不顺利,特别是围绕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以及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是否入律的问题,出现激烈的争执,反映出社会转型时新旧取舍的纠结,这也是一项再造工程所必须承受的。

三、清末监狱的司法改良是近现代少年司法的破土之地

清末的监狱问题一直饱受西方诟病。为向西方证明中华法律与西方文明趋同,晚清政府急切地进行了系列司法改革,监狱的改良成为中国近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破土之地。

1907年沈家本上奏朝廷,从改建新式监狱、养成监狱官吏,颁布监狱制度,到完善监狱统计提出具体建议,朝廷批转法部逐一回复,并着手全面对监狱问题进行改良,直接促成少年与成年的分管分押,实现了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的初步分离。1910年《大清监狱律(草案)》颁布,其中明确了“幼年监”问题,“特设或区化监禁场所,拘禁18岁以下、刑期2个月以上的少年犯,对之进行惩治教育”。这是近现代少年司法再造的标志性立法,为筹建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虽未及颁行清廷即亡,但同清末其他修律成果一样,在民国得以延续,并促成民国少年监狱的成立。

谈及晚清监狱改良与少年司法的再造问题,不能不提到万国监狱会议。晚清政府派员直接参与国际司法会议,促使朝廷上下真切地感受到,万国列邦共识的制度与理念,已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1910年清廷派徐谦和许世英赴美参加第八届万国监狱会议,并允准二人会后赴各国考察司法制度。他们回国后,分别撰写了万国监狱会议报告书与各国司法制度报告书,在感化制度部分,详细介绍所考察国家之感化院的类别、收容对象、资金来源、规模与内容,建议借鉴西方做法,“在京师先办以模范,收容弃儿或迹近弃儿者、有不良行为者及有犯罪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者三类幼年。”如上奏请获得朱批“依议,钦此”。

朝廷批阅法部呈递考察报告奏折之后半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末监狱改革计划搁浅,但“少年司法”再造已成趋势。民国元年,万国会议报告被连续刊登在民国《司法公报》的第1期至第3期,时至今日,百年前报告中所提及的诸多问题,如专门的少年法,少年犯罪者的分管、分押,判后的专人跟踪观护等等,依然是今日少年司法努力之方向。

四、清末民初“少年司法”再造之实践努力

1908年安徽巡抚冯煦首开先河,订章饬办感化院,“补学校之不足,省刑罚于无形”,这位地方大员对感化院进行了中国式的解读,将其定位于一种特殊教育,成为预防犯罪的特别措施。

1911年,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许世英奏请朝廷,建议在全国范围试办幼年审判厅,同时着手在自己管辖范围先行筹办。许世英还草拟了《奉天高等审判厅幼年审判厅试办章程》,虽仅十条,但对少年犯罪的审理、关押、执行均已明确,并且有对少年犯罪的人格调查、少年保护的分案审理、不公开原则,以及对少年犯转处、实施感化教育的制度安排,甚至包括法官薪水的安排。许世英关于幼年审判厅的设想因为辛亥革命的爆发,未及在晚清政府时期得以实践。民国元年,许世英出任司法总长,拟写司法计划书,后终因辞职,司法计划搁浅。北京政府人员更迭频繁,又战事不断,仅个别地方在监狱内部设置幼年监室,1922年司法部颁发《感化学校暂行章程》,1923年于北京组建北京感化学校,建树不多。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司法部训政时期工作安排》,对6年内的司法事宜进行规划,包括少年法庭与少年监狱建设。1934年济南少年监狱由山东第五监狱改设,1935年湖北少年监狱由湖北第一监狱分监改设,1935年修改“刑法”,提高刑事责任年龄至14岁,并增加保安处分与之对接,同年7月,“司法行政部”为配合新法颁行《审理少年案件应注意事项》,之后,战事再起,至国民党退居台湾。民国时期,少年司法无特别进展。(作者单位: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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