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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恐吓跳楼逃生 行为草率亦有过错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11/20 9:32:17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吴晓锋 法制日报通讯员 卢玉萍

  小余和小胡本是同事,平时关系要好。2013年12月,小余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说明辞职原因之一是因为小胡经常跟着自己胡吃海喝,让他在经济上不堪重负,想早日摆脱。

  小胡知道实情后,认为小余在领导面前毁坏他的名誉,遂上门质问,并扬言要找人打他。小余因害怕承认说过此事并跪下磕头,小胡随手拿出一把菜刀吓唬小余,小余情急之下跑向阳台,自行翻越护栏从九楼坠至一楼地面。幸运的是,小余在坠楼过程中被树枝挂住,并未死亡,只受轻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小余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胡担责60%,现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法官庭后解释称,小余受伤并非是小胡直接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将其推下楼,但小胡先后采取言语恐吓、打电话叫帮手以及拿菜刀威胁等不当方式,致使小余在精神上受到严重恐吓。随着事态发展,小余的内心恐惧感不断升级,最终因小胡拿刀威胁的行为,直接促使其选择以跳楼来躲避伤害,故小胡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小余跳楼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小余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高空跳楼的严重后果,其草率地选择从九楼跳下的极端方式逃生,明显违背了逃生的本来含义,故小余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小胡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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