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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扎实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于:2015/11/26 11:47:49   点击:

法制网合肥11月24日电 记者 李想 李光明 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今天在安徽合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全国各级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孟建柱书记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入总结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经验做法,明确新常态下诉讼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的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推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现新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周强指出,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服务中心是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窗口。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司法便民利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法院坚持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民心工程、系统工程来抓,大力推行信息技术运用,让法官多做事、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周强指出,要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有的差距还比较明显。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问题、补齐短板,更好地发挥诉讼服务中心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

  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对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为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指明了努力方向。

  周强要求,要坚持科学谋划,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系统化,不断提升整体效能。要进行科学设计,构建诉讼服务大平台,实现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热线等服务平台无缝对接。要从促进法院工作整体优化出发,将辅助性、事务性、社会服务性工作及部分审判工作前移,由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服务,实现服务群众诉讼、服务法官办案、服务科学决策、服务审判管理的大服务模式。要不断延伸诉讼服务触角,形成“大辐射”工作格局,逐步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培育法治意识、传播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平台。

  周强要求,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实现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促进诉讼服务转型升级。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又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创新,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要积极运用网络和移动应用技术,将实体诉讼服务向移动终端拓展,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参与诉讼活动。要把视频接访、网上信访作为深化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提升接访质量、效率和效果。

  周强强调,要规范运行机制,实现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使人民群众不受地域、审级限制,在任何一个法院都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诉讼服务。要实现基础设施、功能设置、服务流程、绩效管理等内容的标准化,统一服务标识、管理机构、工作流程等,切实做到功能实用化、管理精细化。要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各个解纷机制无缝衔接、高效协同。要根据地区差别和审级功能差异,统筹考虑新型需求与传统需求、当前需求与长远需求,努力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诉讼服务机制。要加强对立案部门的案号标准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立案工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案号标准。

  周强要求,要坚持开放共享,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社会化,推进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交融共享、良性互动。要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强化诉前调解,加强诉调对接,让更多纠纷在诉讼渠道之外得到有效化解。要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引入法律专家、律师、心理学家、爱国宗教人士、社会志愿者等专业力量,为人民群众提供立案咨询、心理疏导、矛盾化解、代理申诉等服务。要引入市场管理机制,探索实行诉讼服务项目外包,加强社会服务规范化建设,建立群众公开评价制度,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要借助微博、微信、手机电视等新媒体形式和新服务平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学军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主持会议并宣读孟建柱书记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的要求。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立全出席会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学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阎庆文在会上汇报了各自省市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7个单位作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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