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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10起道路交通典型案例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于:2015/12/8 12:06:50   点击:

 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多发频发,某种意义上已成为“第一民生案件”。

    据了解,今年以来,徐州两级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6836件,受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839件,已经占到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25.4%,值得全社会予以关注。2015年11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更是引起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再次关注。

    今年的12月2日,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道路交通方面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案例点击1

    关键词:醉酒驾驶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22日21时40分许,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贾汪区青山泉镇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州彭旺粉磨有限公司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骑人力三轮车的贾某、侯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贾某死亡、侯某受伤,陈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后侯某经抢救无效于5日后死亡。经鉴定,死者贾某、侯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侯某无责任。

    2014年12月23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法官点评:

    明知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证已脱审,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

    案例点击2

    关键词:无证驾驶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27日16时许,王某驾驶尼桑轿车停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工人村市场艺华服装店前东西道路北侧,后王某与被告人刘某至该车内。王某在副驾驶座启动车辆,被告人刘某坐在主驾驶座无证驾驶该车辆,导致车辆失控,与骑自行车路过的岳某、汤某相撞发生事故,致二人受伤。后汤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汤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点评:

    刘某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就贸然在机动车道上违法练习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样的练习,千万不能有。

    案例点击3

    关键词:“夺命”微信

    ■案情回放:

    朱某于2015年2月23日下午七时,与朋友聚会,席间喝了白酒,当日晚22时许,朱某饮酒后驾车沿睢宁县天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魏集镇高速出口南150米处时,因手机微信来信息,其低头看微信的过程中,撞到同方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周某,致周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车人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驾车逃离现场。经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研究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次日,朱某到交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朱某已赔偿赵某医疗费等损失计3万元,且已与被害人周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周某家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朱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

    朱某不光酒后驾驶,还在开车时看手机微信,造成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案例点击4

    关键词:缓刑期交通肇事

    ■案情回放:

    2015年5月2日21时许,单某驾驶拖拉机,沿徐州市铜山区203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铜山区大许镇境内,因会车时未靠右通行,与一双轮摩托车相向行驶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单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点评:

    某因交通肇事有前科劣迹,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交通肇事罪,且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

    案例点击5

    关键词:超载驾驶

    ■案情回放:

    2011年9月25日23时许,陈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超载李某、高某、薛某三人,沿一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致徐州工程学院附近时,因路遇道路上的树棍,造成二轮摩托车倒地,致车上人员李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高某、薛某无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点评:

    陈某无证且饮酒后超载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使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心存侥幸,不遵守交通法规,殊不知,一根小小树棍也会让人痛苦一生。

    案例点击6

    关键词:施工搁置物

    ■案情回放:

    2013年4月3日,陈某驾驶摩托车沿新沂市高流镇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夏塘村地段时,撞上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施工作业违法横向放置在道路内的树木,致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某园林公司负次要责任。因被告不愿履行赔偿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9695.9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确定为183911.96元,因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应负担上述数额的40%,即73564.78元。陈某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园林公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重新确定为243265.96元,某园林公司负担上述数额的60%,即145959.6元。

    ■法官点评:

    施工单位因在道路上堆放搁置物妨碍通行,同时未按规定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点击7

    关键词:未成年人

    ■案情回放:

    侯某在一家仓储公司负责看管仓库,其家人一同住在了公司安排的宿舍。某日下午,侯某孩子在仓库院子里的水泥路上玩轮滑时被重型货车碾死。交警部门查明,货车司机张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孩子及其监护人侯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董某,2012年2月10日,董某将车辆转让给支某,2012年11月22日,支某将超检的车辆转让给胡某。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被告张某赔偿2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为胡某雇佣的人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支某使用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支某应当与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胡某赔偿60%损失,即314820.1元;支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近年来这样的悲剧一再发生,这给我们敲响警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监护人应提高意识。

    案例点击8

    关键词:电动车辆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29日,刘某驾驶时风牌四轮电动车,与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晁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晁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晁某身上多处骨折,脾脏切除。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全部限额内及限额外按7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电动四轮车与晁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和原告晁某分别承担该事故主次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晁某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347992.67元。此款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70%的损失即243594.87元,扣除已付35000元,判决刘某赔偿原告晁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8594.87元。

    ■法官点评:

    这个案件就机动车而言,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但鉴于我国目前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其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宜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击9

    关键词:违规停车

    ■案情回放:

    2010年10月30日,王某驾驶苏CKF**号小型客车沿沛县龙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黄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西侧苏CCS**号小型客车下来的乘客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受伤、车辆损坏,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蔡某共同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苏CK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州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苏CC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沛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同等责任,黄某、蔡某共同负同等责任。对蔡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王某承担50%的责任,由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蔡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分别赔偿蔡某116523.88元;黄某赔偿蔡某74863.50元;王某赔偿蔡某计124772.50元。

    ■法官点评: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隧道等路段,不得停车。否则一旦出事,就要承担后果。

    案例点击10

    关键词:出租过错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28日,荐某无证驾驶轿车,沿省251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2KM+800M处时,将行人刘某撞伤。事发后,荐某驾车逃逸。刘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全责。涉案肇事车辆在人保邳州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另查明,2012年5月28日,魏某与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车主即褚某就此辆轿车签订租车协议,荐某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褚某在明知荐某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此车交付荐某开走。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赔偿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及亲属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2611.2元;荐某赔偿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69160.5元;褚某、魏某对荐某的赔偿义务分别在35%的范围内负连带责任;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出租人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对相关交通事故应负过错责任。

                                                              张元涛 何秀娟 汤孙宁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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