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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未索单据被诉“出身”不明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12/11 11:41:43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杨舒涵

  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上的一家超市老板周某,前不久收到来自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一头雾水的周某直到到法庭现场才知道,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过程中触犯了他人权益,才导致自己站在了被告席上。

  周某经营超市已经11个年头了,经营范围五花八门,其中包括了烟、酒及茶叶零售等,但周某既没办《酒类经营许可证》,也没厂家的酒类经销授权文书。

  2014年11月28日,某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周某超市内发现有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随即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对全程购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庭审中,面对代理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周某傻了眼。

  “我们进货都是在乌鲁木齐市月明楼批发市场,很少索要单据,确实不知道批发商发给我们的酒有问题啊!”面对法官的询问,周某显得非常沮丧和委屈,而同样心情复杂的还有其余34家经营户,他们都在同一时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都是在经营中对某公司的葡萄酒造成了“无意识”侵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乌市经营超市、商店甚至是一些批发门市的经营户进货地大都在月明楼批发市场,因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很多经营户在进货过程中不会索要进货单据。“打比方,有时候我要3件货,这家不够,供货商就从别家调货过来给我,从不开发票凭证,所以没法确认有问题的货品究竟是谁家的。”在乌市红山路经营一家小商店的侯某告诉记者,即便是开具凭证也没有地址、电话、门店名称以及公章的票据,只供记账使用。

  因为没有及时索要和保存进货凭证,周某、侯某以及其余33家经营户都被某公司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除几名未出席庭审的被告外,其余经营户在被勒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分别对某集团公司给予最高3万元,最低7000元不等的经济赔偿。

  ■以案释法

  经营酒类商品进货应索相关单据

  乌市中院民三庭法官卢敏告诉记者,正规的进货凭证都是供货方以电脑打印的形式出具,叫电子一单通,上面显示进货的品种、数量和发货地点,如果周某、侯某在进货时能主动索要进货凭证,证明酒的进货来源,便于某公司查找侵权上线,这样他就不用经济赔偿。

  在对这35起案件进行集中审查过程中,卢敏发现小商户们对于酒类经营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同时也不排除有明知故犯的行为。“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复印件,其次,经营者对于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其他单据。”对于这起集团诉讼,卢敏表示,酒类经营是特种行业,国家对此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每一个经营者都应该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解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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