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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交易”如何防范风险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于:2015/12/11 11:46:39   点击:

史绍丹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摧毁了一个通过微信非法销售假冒“性药”的犯罪团伙,抓获10名涉案人员。而这个犯罪团伙的主要销售方式,就是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联系人并让其付费“加盟”,随后,这些“代理”通过在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吸引消费者眼球并向主动询问的客户售卖假药。

  随着微信用户量的不断增加,通过微信售卖商品的现象越来越多。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135件,其中网络购物占92.28%,消费者网络购物投诉反映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交易对象不明确,知情权难以保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网上购物付款安全存隐患;售后服务不尽人意,退换货困难等。而这些问题在微信交易中更加突出。

  如何对微信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怎样维权?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微信交易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注册微信小店,另一种是直接通过朋友圈发布交易信息出售商品。

  “注册微信小店有门槛,需要按照要求提交商户基本资料、业务审核资料、财务审核资料等,通过微信的审核,促使卖家遵守交易规则。这种形式下,微信就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就是入驻的商家。首先,要求卖家不能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其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要遵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入驻的商家实名登记,要有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措施。另外,对于商家的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交易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种交易模式下的诈骗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比较少,更多出现问题的是在朋友圈直接发布交易信息的模式。”赵占领说。他认为,用户直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交易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只是一种沟通工具,不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没有权力对交易行为进行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微信平台不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要依靠消费者投诉发现问题,由卖家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认同这种观点,他同时提出另外两种现象,一是如果微信在朋友圈强制推送商品销售广告,也要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交易信息,群主负有监管职责。“不需要制定专门针对微信交易的法律,把现有法律资源用好就足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如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由于微信朋友圈具有私密性,监管起来比较困难,主要靠消费者投诉发现违法行为,由卖家承担相关责任。而对于销售假药等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直接查处。”

  赵占领也认为,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并没有交易平台来履行管理职责,如果完全靠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难度很大,需要庞大的执法力量,没有消费者举报投诉的话,很难及时发现违法信息。

  在维权方面,赵占领说,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但是,需要证明卖家的真实身份,且卖家都是个人,有可能面临管辖问题,需要异地起诉,以及面对执行问题。因此,如果购物金额不高的话消费者可能不会起诉。”刘俊海则提出建议,消费者应在通过微信购买商品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信息,保留维权证据。“微信也可以对不诚信的卖家建立黑名单,随时公布,提高其他微信用户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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