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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房 购房人如何维权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于:2015/12/11 11:49:25   点击:

案情回顾

  前不久,丰台居民任先生焦急万分地来到花乡司法所咨询。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2年元月,任先生看中了房山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0余万元,当日便与北京市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15万元。两日后,任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5月30日交付房屋。任先生于2012年2月向某银行房山支行申请了住房按揭贷款。很快,银行将任先生的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

  交房的日子,任先生满怀欣喜地去收房,这时才发现还有工人在里边施工,入住似乎是遥遥无期的事。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迟交房日期,时间已经过去快半年了,任先生想咨询,如何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法律点评

  花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发现,任先生签订的《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5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任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了15万的定金,因超过主合同20%,因此,可以主张10万元的双倍赔偿;任先生选择退房,开发商要退还全部房款,并承担任先生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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