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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416
来源:   发布于:2024/4/16 14:05:50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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