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公司法务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 用人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
来源:山东工人报   发布于:2015/12/24 14:31:17   点击:

张某2011年12月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5日,该物流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日,公司与张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转移了张某的档案材料,未作任何补偿。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物流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张某的3年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邓超)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741号
Copyright © 2013-2014 jsdy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今日访问 次 昨日访问 次 本月访问 次 全部访问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