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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不满学区划分 讨要“就近”权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1/6 11:04:23   点击:

照学区划分,家门口的小学不能上,却被划到1公里外的另一所学校,这样的“就近入学”划分是否合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就近入学”原则是指总体满足就近,并非全部就近

  法制日报记者 马超 法制日报通讯员 建法

  市民顾先生家住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十多年来,该小区的适龄学童均被派位到1公里外的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就读。2013年开办的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与吉庆家园小区仅一条马路之隔,距离460米,步行5分钟。尽管如此,2014年、2015年,吉庆家园小区的小学施教区还是被派位到南湖三小。

  “明明离我家门口400米就有一所学校,我女儿却不能入学,而要跑到两公里外,穿过八条马路八个红绿灯去上学。我感觉很困惑,这样的学区划分不仅带来很多安全隐患,也不利于孩子的学习和身心健康。”顾先生说。

  顾先生认为,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的学区划分不符合我国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规定,一怒之下将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建邺区教育局2015年对新城小学北校区、南湖三小学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重新划分。

  而建邺区教育局则辩称,“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是应当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三是应当结合学校的布局;四是应当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

  建邺区教育局还辩称,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学校施教区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四个原则,以最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该局作出的《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系依法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经实地勘验,从吉庆家园小区南门至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为0.33公里,从南湖三小至吉庆家园小区北门的距离为1.29公里。2015年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入学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此后先后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同年5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附有《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一览表》,并将该办法以及附件上网公示。

  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顾先生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该案审判长孙国荣介绍,该案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就近入学”中“就近”二字的理解。“就近”不等同于“最近”,它仅仅是相对的。顾先生认为应该以学校为中心,以半径画圆,离家越近越好,这样才符合就近入学。但建邺区教育局认为,学区划分要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数量,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等一些客观条件去划分。

  “由于南京市建邺区的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当地教育局在划分学区时采用的是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孙国荣说,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包括顾先生女儿在内的一部分适龄儿童未能安排进入离家最近的学校,但却符合公共利益,能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

  孙国荣表示,这种方式能够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条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因此被诉行政行为的学区划分方式,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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