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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私改年龄入职遭遇工伤单位担责
来源:吉林工人报   发布于:2016/1/6 11:14:21   点击:

5个月前,15岁的王某辍学后外出打工。由于连续被几家单位以其不满16岁为由拒绝录用,王某吸取教训,来到某公司时,谎称自己18岁。公司见他身材比较高大,没有深究便同意他来上班。不料,仅仅过了半个月,王某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由于被有关部门查明系童工,王某未被认定工伤,而面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公司也一再推诿,理由是之所以招录王某,是因为他谎报了年龄,并非单位故意录用童工,故单位不应承担使用童工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即我国不仅禁止使用童工,而且为防止童工被招录,对用人单位核实拟招录职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较高要求,如果存在疑问,还应当去公安机关等部门核查。正因为该公司在招录王某时,仅听信王某的一面之词,单凭对其身材比较高大的感觉,便同意录用,连基本的身份查验也没有进行,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其次,王某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即其中并没有将童工自己更改年龄出现的伤残、死亡排除在外,也就是说,王某当属其列。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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