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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能力”及能力以外的……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于:2016/1/13 15:17:19   点击: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勋爵的系列丛书,是法学院学生的必备读物。他生于1899年,从1923年开始当律师,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到1999年去世,活了整整100岁,和法律打了一辈子交道,被称为“二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他在八十岁以后完成的几部著作《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法律的未来》、《最后的篇章》和《法律的界碑》,则为中国法学院学生了解英国法律的历史和现状提供了一个门径。

  读了他的书后很有些感慨,那就是做法官不易。亨利三世时代的法官布雷克顿(1200-1268)说过“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办法来判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这开创了英国判例制度的先河,当然也使此后的英国法律人,跌进了判例的“深渊”。丹宁勋爵的系列丛书,大多以其辩护和审判的案件为例,以类似讲“故事”的形式,介绍了战后英国司法机关审案和判案原则的确立过程,内容几乎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所有法律分支,其影响所及“可以说,在英国和使用英国法律的国家和地区,不读丹宁的书就无法从事司法工作。”他在阐释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时候,对判例的了解和把握,可谓信手拈来,“以判例说话”正是他的写作风格。即便在《法律的未来》这样的书中,他也没有为英国的法律发展“建构”个宏观框架,而是一如既往地将各个主题淹没在对判例的述评中。谈陪审团审判、谈法律援助、人身伤害、诽谤罪、隐私与秘密、谈权利法案和权力的滥用等等,无不从案例开始。他介绍相关判例争论的焦点,其他法官的观点,自己的观点,上议院的观点,如数家珍,娓娓道来。他还要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的发展提出建议或预期。他的脑子里究竟装了多少个判例,可能永远是个谜。

  做好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要能跳进判例这个无底洞,同时还要能跳出来,在面对时代的挑战时,要有能力在空白处做填补工作,“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法律进行大胆的改革。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做法官的人具备各种素养,诸如渊博的专业知识,冷静理性的思考,维护公正公平的使命感,对人类生命的怜惜和悲悯等等。丹宁勋爵的身上具备了这一切,所以成就了他职业生涯的优秀和辉煌,也使其成为二战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作为一名法官,既能通过判决,在个案中实现具体的正义,又能通过创设新的法律原则,“以自己的司法能力担负起改变法律的任务”,夫复何求!

  与此相似,中国的法官同样需要具备与丹宁勋爵一样的履职能力,只是因为法典法的体制,使我们的法官无须在浩如烟海的判例中去发现法律,只要了解和掌握法条即可。不过,因为执业环境的不同,中国的法官似乎更着力于职业素养之外的其他能力的“培养”。

  比如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法官精英化通称为实行员额制,那么入不入“额”,就有许多裁判能力以外的考量;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法官需要有在不变的审限内审结案件的能力,于是法官们只好牺牲休息日,集中“精力”和“体力”来提高结案率;由于法官要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而败诉当事人又极有闹访的可能,法官只好在审前即有精准的“预判力”,让本来没什么疑难的案件“上审委会”,让院领导在闹访实际发生时有个抵挡和缓冲;因为有“调解撤诉率”的考核,法官会“发动”好友打个不必要的官司,再在“程序进行”中通过“调解”而“撤诉”;不是要求百分之百的人民陪审吗?那正好可以安排一些人做陪审员,让他们挣个小钱,既可完成任务,还交了朋友,何乐而不为!司法要“为民”,所以法官们就拿起国徽,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就有了通过微信开庭的“创新”之举。

  如果以此为标准来考核丹宁勋爵,他肯定是一个不合格的法官。然而,当法官们都致力于这些“能力”的培养时,又会花多少心思在案件的公正审判上呢?谈到这些,法官们也是一脸的委屈。丹宁所处的英国自有其特殊的法治环境,我们无法照搬也无须照搬,不过,为法官发挥其司法裁判力,为实现社会公正创造条件,不也正是我们司法改革的初衷吗? 马建红(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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