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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被撤销后 职工15日内诉至法院未超时
来源:山东工人报   发布于:2016/1/19 14:38:32   点击:

职工刘某与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后,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中院裁定撤销后,刘某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此时,距终局裁决作出已有半年,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时效呢?

  刘某系某工程公司职工,月工资1万元。2011年4月17日,刘某工作时,造成左胫腓骨骨折。后刘某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2月被鉴定为9级伤残。2013年8月8日,刘某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10月11日,仲裁委终局裁决,支持了刘某的申诉请求。工程公司不服终局裁决,10月底,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中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裁定,支持了工程公司的申请。4月17日,刘某收到裁定书,4月29日,刘某诉至乳山市法院。

  庭审中,工程公司辩称,2013年10月11日,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2014年4月29日,刘某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时效。

  法院认为,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应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公司已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刘某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刘某要求终止与工程公司的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工程公司应以威海市2012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25元为基数,支付刘某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99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于2014年4月17日收到中院的裁定书,4月29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终止刘某与工程公司的劳动关系;工程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99元。

  工程公司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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