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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中工网   发布于:2016/2/16 15:22:43   点击:

2013年9月,职工赵某到某旅行社上班,担任代账会计。双方口头约定:赵某每天只上下午的半天班,每月工资1500元。2015年1月9日,公司人事部通知赵某,从明天开始,不需要来公司上班了;念及赵某为公司服务1年多,发放1月份全部工资1500元。赵某问公司为何不发给自己经济补偿金。人事部答复,因为赵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赵某很是疑惑,自己周一至周五,都是固定时间来公司上班,怎么就变成了非全日制用工了呢?而且公司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而是突然单方解除合同,是不是违法?赵某找到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咨询求助。市总解释,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贴士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镇江市总工会经过调查得知,赵某每天到公司的上班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0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评判标准。依据法律规定,旅行社突然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合法。

  特别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判断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或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此外,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日。旅行社与赵某口头约定的行为合法,但其每月结算一次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镇江市总就此向旅行社提出整改建议,得到认可。(刘业林/文 赵春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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