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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中介另寻低价
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2/18 13:40:46   点击:

  蒋鸿铭

  2015年5月,方某通过房产中介,将名下一套学区房挂牌出售。买家臧某通过中介公司商谈,愿意购买。在中介公司的联系和陪同下,方某和臧某在房屋现场议定110万元的净售价,各项税费及中介费由臧某承担。当日,中介公司协助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细节磋商后,二人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由臧某向方某支付定金两万元,同时约定1.8万元中介费在房产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完过户交接等事宜后支付。

  然而,没过几天,臧某忽然以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过高为由提出解约。方某、臧某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之后,臧某即与方某电话取得联系,表明其仍有意购买涉案房屋。此后,臧某支付中介费3000元,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与方某按110万元的价格完成了该房屋的交易。之前的中介公司获悉上述情况后,将方某、臧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违约金等共计4万余元。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中介公司也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各方已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明确承诺,对涉案房产的交易不得存在规避中介公司居间交易的行为。所以买卖双方的行为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也损害了中介公司的正当权益。据此,法院酌情判令买卖双方赔偿中介公司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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