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玲 王天红 赵远建
2015年3月,某中介公司业务员小刘带杨鹏去某小区看房。看完房后,杨鹏对房屋格局挺满意,就是觉着35万元的房价过高,表示再看看。小刘要求杨鹏在实地看房证明和看房记录上签字,称是为了证明业务员做了此项工作,于是杨鹏签了字。
同日,杨鹏的姑父在某服务公司看到了一条房源信息,遂带他去看房。杨鹏发现该房屋竟是之前看的那套房。后来,杨鹏与房主赖某协商,房价确定为33.8万元,并向服务公司支付了中介费。
没多久,之前带杨鹏看过房的中介公司业务员小刘得知此事后,认为杨鹏绕开自己,单独与房主私下交易,违反委托购房协议,应该支付中介费,遂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看房记录是《委托购房协议》中的一部分,杨鹏虽然在看房记录上签了字,但并不能推定其见过或者认可《委托购房协议》的全部内容,而且杨鹏未在《委托购房协议》中甲方落款处签字。杨鹏随后与服务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支付了合理的中介费用,可以看出其没有故意避开中介公司的动机,杨鹏享有合理选择中介机构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