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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燃放烟花引发仓库着火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3/1 15:04:03   点击:

  白薇

  过节燃放烟花本为图个喜庆,谁知却导致他人仓库发生火灾,六旬老汉为此付出惨痛代价,悔之不已。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1月30日19时25分许,李某在连城县莲峰镇某村家门前燃放烟花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因烟花在低空爆炸,火星飞溅引燃对面由罗某亮、罗某彪承建的出租给钱某的仓库,导致仓库及仓库内存放的日用、农用塑料制品等商品烧毁及被害人罗某亮、罗某彪、罗某业、罗某刚等4户房屋局部及房屋内部分物品受损。

  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除部分塑料制品因没有数量、品名、规格或型号无法鉴定外,钱某仓库商品损失41.9万余元。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还指出,由于在申请鉴定时罗某亮、罗某彪、罗某业、罗某刚的房屋因已修复或更新(换),因此无法对其受损项目、受损坏程度进行实物勘验,对损失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后经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预算,罗某亮、罗某彪、罗某业、罗某刚的房屋及钢结构仓库火灾受损修复重置工程共计34.3万余元。

  案发后,李某在现场积极参与救火,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交代本案失火事实。

  诉讼中,李某与被害人钱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钱某财产损失35万元。目前,李某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且取得钱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导致的危险有充分预见性,但其在燃放时却未与周边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最终导致火灾发生。李某因燃放烟花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76.3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行为构成失火罪。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李某案发后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可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审理后对李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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