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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突发火灾疑为烟花导致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3/1 15:05:03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马超

  法制日报通讯员 马俐 江伟

  爆竹声中辞旧岁,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然而在营造节日气氛的同时,也极易因为烟花质量、存储地点、燃放方法等问题引发安全事故。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调处了一起居民在火灾逃生时受伤的纠纷,这起事故引发的原因不排除是燃放烟花导致。

  2014年1月31日零时许,苏州市吴中区一处拆迁安置小区居民楼的1层楼道发生火灾,由于过道存放电瓶车、自行车、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蔓延。居住在4楼的沈先生一家慌乱中下楼逃生,并关上了家门,当他们逃生失败返回4楼时,却发现家门已锁,只得被困于楼道中,导致一家三口被不同程度灼伤,其中沈先生面、颈、四肢等部位烧伤达52%,并有中度吸入性损伤,伤势最为严重,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消防部门经过现场勘验,认为可排除电瓶车短路故障和电表箱过载引发火灾,发生火灾的时间恰逢农历大年初一,春节期间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和孩童玩火的情况较多,故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可燃物而引发火灾的可能。

  2014年年底,沈先生一纸诉状将当地居委会告上吴中法院。他认为,负责小区管理的居委会对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尤其是对楼道内的烟花爆竹未及时清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及蔓延,配置的简易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小区值班保安没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造成了他人身及财产损失程度的扩大。沈先生要求居委会赔偿残疾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40万余元。

  而居委会认为,楼宇起火后,位于4楼的沈先生家并未受到火势明显威胁,根据消防常识,应查明着火方位后朝远离火势的方向撤离,或留在屋内阻止浓烟进入。但沈先生一家的逃生方法选择不当,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般的火灾案件,多为直接受灾的当事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在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中,往往由于燃放者众多且难以判断究竟是哪个烟花产生的火花最终引发了火灾,所以难以找出直接的火灾责任人。此外,沈先生并不是火灾的直接受害方,而是在避险过程中缺乏逃生常识,慌不择路,最终产生了较大的损失。由于沈先生一家在逃生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理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无论是居委会还是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在春节期间理应加强消防宣传,并安排人员加强对小区进行消防检查或巡查,防范火灾的发生,如未尽到上述职责,对火灾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据此,该案经法官组织调解,居委会愿意对沈先生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沈先生8万余元,剩余80%的责任由沈先生自行承担。另外,居委会考虑到沈先生的损失过大,另行补偿他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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