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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多处违法不纠正职工交涉竟下逐客令
来源:劳动报   发布于:2016/3/3 11:24:23   点击:

工作多年,没有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费、超时工作也没有加班费,职工交涉还让职工自己走人……面对这样的不法企业,陈先生只得来报社寻求帮助。

  据陈先生反映,他是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公司做搬运工。搬运工的工作很辛苦,工资也不高,但是因为这是他来沪后的第一份工作,想想自己又没有学历和技术,所以一做就是好几年。除了工资不高,公司的一些做法也让他不太满意。他听老乡说过进单位要签劳动合同,可是他进公司后,老板就和他口头约定了一个工资数,什么合同不合同的,公司根本没提。搬运工是体力活,难免有些受伤,但老板最多放他们半天假,让他们自己去医院看病,也不承担医药费。这些他都忍了,最让他不满的是,他每天上班都超过8小时,每周最多休息一天,节假日也要加班工作,可除了2000多元的工资,公司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加班费,日积月累,着实是笔不小的数字。问题是向老板提出后,他竟称,讲好的这个待遇,想做就好好做,不想做就走人!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公司用工确实违法,严重侵犯了员工权益。首先,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不缴社保。根据规定,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职工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再次,不给职工享受工伤相关待遇。根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最后,加班不付加班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罗主任提醒陈先生,因为他的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目前他要收集好他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作超时等证据,然后举报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马永卿;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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