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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打短工”单位能否解聘
来源:吉林工人报   发布于:2016/3/24 14:29:53   点击:

赵美娟是某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2015年国庆长假前夕,某单位希望她能利用假期为单位检修机器设备,并许诺了丰厚的报酬。赵美娟觉得反正闲着也是闲着,遂答应了下来。而当赵美娟如期前往检修不久,得知消息的公司领导便打来电话,称赵美娟即使在放假期间也不得在外“打短工”,请她立即停止。可赵美娟觉得自己在法定节假日内的活动,有权自行支配,公司无权干涉,因而置之不理。岂料,当赵美娟节后回公司上班时,真的被公司解聘了。

  评析:虽然赵美娟只是利用国庆长假在外“打短工”,但在与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行为同样属于兼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兼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以及用人单位的态度。本案中,公司已经明确表明赵美娟务必立即停止,而赵美娟却置之不理,所以该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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