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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来横祸索赔该找谁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6/7 15:11:06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武运波

  几天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刮起6级以上大风,部分地区阵风达到10级,大风吹落广告牌、掀翻垃圾桶,小轿车被压扁,一些小区建筑保温层、墙皮被撕裂。在起风的时间段里,乌鲁木齐多家保险公司接到的车辆报损电话数是平时的两倍以上。

  那么,大风刮来横祸,居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应向谁索赔?

  2014年4月底,新疆金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前往乌市天山区新华南路水利水电工程大楼,对创富港公司委托其加工制作的广告牌匾进行安装。因遇到住户阻止,牌匾未能实际安装,双方约定将牌匾暂时就近放置于葛洲坝大厦门前。

  同年5月8日14时50分许,牌匾被大风刮倒,将行人李某砸伤。李某住院治疗25天,支出医疗费9000多元。后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创富港公司和金润公司作为牌匾的定做人和承揽人,在工程施工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分别承担60%和40%的赔偿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大风很难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认为,堆放物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5月14日大风中,有人被刮断的树枝划伤、有人被刮下来的玻璃砸伤、有人被铁皮防护栏砸中、有人被脱落的保温层砸中,还有很多人财产受损。“加害者”都是坠落物,坠落物不同,损害场所也不同。

  “坠落物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审理类似的案件中,被告通常会认为,大风是导致高空坠物的主要原因,这类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东华说,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大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外力。杨东华解释说,恶劣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案发地”气象特点进行判断。在气象学和交流通信极为发达的今天,一般的恶劣天气均可得到预警,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往往难获支持。恶劣天气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悬挂物、搁置物掉落的风险,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负有维护义务的人对恶劣天气要特别注意,应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坠落、倒落伤人。

  杨东华说,市民对高空坠物的风险也负有与自身认知能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在有危险警示、特殊天气等情况下,注意义务标准也会相应提高,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此外,在大风天气中,有很多伤者则是被折断的林木伤到。“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康伟说,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延伸释法:主体不明“嫌疑方”责任均担

  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获赔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

  5月14日,乌鲁木齐市民陈潇驾车行驶中,一块木板飞来,砸坏了车挡风玻璃。惊魂未定的陈潇根本不知木板从旁边高层建筑的哪家住户落下。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昌林说,该类案件中,需要由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如上述案件中,高层住户需证明自家没有使用“肇事木板”的可能等情节,否则要与整栋楼其他“嫌疑人”分担赔偿责任。

  李昌林说,遇到大风等恶劣天气造成的意外一般有三种情况,行人遭受广告牌、楼区高空物品等倒塌、坠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害,可由相关物品所属者或管理人承担救助和赔偿责任;遭受路灯、城市景观等公共设施所受伤害和财物损失,由相关市政管理部门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如果在野外突遭大风等灾害,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害,受害人投保了意外伤害和财产险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如果没投保任何险种,只能自己担责。

  “需要提醒的是,发生前两种情况的,如果受害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在保险公司理赔后,不妨碍受害人向伤害物所属单位或责任人要求索赔。”李昌林说,受害人可以获得双份赔偿,这是他们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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