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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证据不提供 公司被裁补发奖金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于:2016/10/20 15:12:52   点击:

法律明确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肖时岩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他被单位辞退时,对方只支付了基本工资,多次协商单位仍拒绝支付绩效奖金。

  近日,经工会法律援助帮他维权,仲裁委裁决单位须向其支付2000元绩效奖金。

  因违规辞退主管

  结账时扣其奖金

  2015年3月,42岁的肖时岩被本市一家电子技术公司招聘为后勤主管,入职后双方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2月8日,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中午吃饭时喝酒,被单位辞退。

  当日交接工作后,肖时岩到财务领取薪水。公司明确告诉他:工资已支付到12月8日,双方已结清所有工资。

  回家后,肖时岩才理清头绪,发现单位并未支付其2015年11月的绩效奖金。

  该公司支付工资的形式是下开支,即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而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构成,其中,后勤人员的绩效奖金按一线业务部门销售提成的一定比例确定每月的数额。

  肖时岩以为到12月15日开支时,才会给他绩效奖金。没想到,公司到时候仍未发这些钱。为此,他多次找公司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向其支付2015年11月的绩效奖金。

  持有证据不提供

  单位输官司赔钱

  仲裁立案后,肖时岩申请了工会法律援助。由于他是农村户籍,符合受援条件,工会为他指派了案件代理律师。

  仲裁庭审理本案时,电子技术公司认可肖时岩每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并确认他提供正常工作至2015年12月8日。但是,公司表示已足额支付肖时岩的工资至12月8日,不同意再次支付任何款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据此,仲裁委要求电子技术公司提供肖时岩与其发生劳动争议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以及作为核算工资数额依据的考勤记录。而单位只提交了2015年12月的员工绩效奖金汇总表,来证明当月公司员工绩效奖金的发放情况,其中记载肖时岩的绩效奖金数额为零。

  肖时岩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公司计算有错误。

  庭审中,仲裁委根据双方质证的情况,认定电子技术公司理应持有2015年11月以前核算肖时岩绩效奖金的系数、显示工资构成的工资支付记录。经明释,单位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仲裁委采信了肖时岩对绩效奖金的陈述和主张,并于近日裁决电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的绩效奖金2000元。(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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