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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排除非法证据辩护提供最新依据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于:2017/6/29 10:04:11   点击:

顾永忠

  法律、法学界久已期待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现有规定既有突破又有创新,并紧密结合司法实际,务实实用,对于律师开展非法证据辩护提供了最新依据,具有特殊的意义。

  规定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口供的排除问题作出突破性规定,将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细化为三种情形:

  其一,将“违法使用戒具”和“变相肉刑”明确列入排除范围。其二,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其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三种依法排除的情形是一种突破,意义重大。

  此外,对于近年来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特别关注的最初属于非法证据但其后重复性的认罪供述是否应当排除的问题,本次规定没有回避,作出突破性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明确了除外情形,对于解决争论已久的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丰富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理论体系。

  本次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吸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创新规定。

  第一,明确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这一规定看似与非法证据排除关系较远,但实际上对非法证据排除关系重大。为解决非法证据证明难问题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二,明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这是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现在落实到本规定之中,把检察监督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沿,使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变被动审查为主动把关。

  第三,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不仅对于没有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具有直接帮助作用,而且丰富了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意义深远。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规定要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对于一直存在争议的庭前会议上是否应当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规定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对于如何在庭审中进行调查,规定细化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在庭审调查中,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在法院依法作出排除决定前可否在对指控事实进行的庭审中进行调查,本次规定明确,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也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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