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12、913、914、915)
预约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