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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207
来源:   发布于:2021/2/7 9:15:20   点击: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12913914915

预约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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