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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220
来源:   发布于:2021/2/20 8:38:43   点击: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129139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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