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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224
来源:   发布于:2021/2/24 8:59:05   点击:

 《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12913914915

预约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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