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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301
来源:   发布于:2021/3/1 9:38:15   点击: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12913914915

预约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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