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2012年,我到某公司工作,实际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每天7.5小时,单位从没给发过加班费。2014年7月份,我离职了,请问我现在还能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吗?。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我国标准工时制度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从你工作的实际时间计算超过了每周40小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补休的,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超出时间部分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