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
0516—83832509、1330521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