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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427
来源:   发布于:2021/4/27 8:33:37   点击: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0516—83832509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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