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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823 《民法典》
来源:   发布于:2021/8/23 9:05:38   点击: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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