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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1122
来源:   发布于:2021/11/22 8:57:45   点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

0516—83832509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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