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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1222
来源:   发布于:2021/12/22 8:50:04   点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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