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女儿在一家宾馆前台上班,因家里有急事,2014年6月10日提出辞职,老板同意了。当时有一个月零七天的工资没有发。6月20日女儿去领工资时,老板以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为由扣发了我女儿一个月零七天的工资。请问老板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本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拒绝,而是同意,可以视为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协商解除不需要提前三十天,故劳动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扣发你女儿工资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