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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20230131
来源:   发布于:2023/1/31 9:01:09   点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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