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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20230525
来源:   发布于:2023/5/25 8:55:14   点击: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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