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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30814
来源:   发布于:2023/8/14 14:14:34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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