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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30816
来源:   发布于:2023/8/16 14:36:38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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