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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30905
来源:   发布于:2023/9/5 15:30:22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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