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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30911
来源:   发布于:2023/9/11 9:57:18   点击: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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