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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31102
来源:   发布于:2023/11/2 10:17:11   点击: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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