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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31129
来源:   发布于:2023/11/29 9:26:26   点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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