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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306
来源:   发布于:2024/3/6 9:59:31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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