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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313
来源:   发布于:2024/3/13 10:12:10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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