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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320
来源:   发布于:2024/3/20 11:03:32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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