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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403
来源: 发布于:2024/4/3 13:35:49
点击: 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律所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九楼903、912、913、914、915
律所预约电话:13305212880 0516-8383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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