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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701
来源:   发布于:2024/7/1 11:51:42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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