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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801
来源:   发布于:2024/8/1 9:35:09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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